大西北网6月9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通过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等措施,力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根据《意见》,宁夏各级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和延伸产业链的金融需求。
《意见》从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12个方面明确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措施。《意见》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宜企则企”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对日常生产经营和有农业机械购买需求的,可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从事畜禽和水产养殖、设施农业、林果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的产业和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引进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基础性建设的经营主体,可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奶牛、肉牛、肉羊养殖和设施农业以及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意见》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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