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29日讯 9月28日,宁夏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5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环保公安大队联合贺兰县环保局,对位于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社的一家电镀作坊进行查处。该电镀作坊位于银川市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作坊经营者李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强酸、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液,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入地下渗坑,严重危害地下水安全。据环保部门检测,电镀厂渗坑废水中总锌超标104.3倍,总铬超标0.6倍。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开设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废水。作坊经营者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于5月15日立案,于6月13日提请贺兰县检察院审查批准,对李某正式执行逮捕。
9月28日,贺兰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读审判结果。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将有毒物质通过渗坑形式排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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