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7日讯 踢足球落到树上,学生张某投标枪,想把球弄下来。但落下的标枪正好刺中同学脑袋,致其严重受伤。受害人事后提出诉讼请求,11月5日,咸阳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在事发学校咸阳高新一中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2013年5月22日下午,咸阳市高新一中发生了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在校学生张某(年仅14岁)上体育课期间,将足球踢到教室附近的一棵树上。为了将足球从树上弄下来,张某想了一个办法。他从学校器材室借出了一支标枪,然后向树上投标枪,想通过标枪的冲力把足球弄下来。但是,同学赵某某正好从教室出来,落下的标枪正中其头部,致使赵某某重伤。
事情发生后,赵某某被紧急送到附近一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额骨粉碎性骨折。在治疗期间,咸阳市高新一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为赵某某支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赵某某住院治疗35天,其家人也支付了部分巨额医疗费。他承受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因为重伤造成身体9级伤残,至今尚未完全康复。
赵某某出院后,将咸阳市高新一中、张某及其父母张卫某、邱某某起诉至咸阳市秦都区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住院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陪护费等约12万元。
11月5日,渭滨法庭在咸阳市高新一中公开审理此案,学校的老师和学生旁听了审理过程。当天,法庭并未第一时间宣判,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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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