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

时间:2015-06-15 08:31来源:陕西传媒网 作者:赵蕾 点击: 载入中...

     网购到的商品,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虚标成交量、或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方式诱导顾客消费,今后将被定性为欺诈……

    从即日起至本月26日,省法制办第二次面向社会征集对《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如果你对该《条例》有意见,可以向省法制办反映。联系方式为:029-87294498或邮件至ylh4785@sohu.com等方式提出。

    网购产品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网购、电视购物内容丰富、购买便捷、价格便宜,深受网络时代人们的喜爱,但因为产品质量无法把控,有时候让人又爱又恨。遇到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该如何维权?《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的,产品质量、性能等应与广告宣传相一致。除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涉及网购赔偿方面,明确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提供者索赔。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虚标成交量诱导消费属欺诈

    《条例》对一些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例如,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为欺诈行为。在网络销售中,如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也将属于欺诈行为。

    对商品三包,《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款、更换、重作、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免费修理,免费修理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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