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6月22日讯 据天山网报道 6月17日,新疆财政厅公布《自治区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这一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对年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超过按营业税制计算的营业税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各市县(区)财政局对试点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原则上按70%予以拨付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管理方式。
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对比情况,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年超税负税额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年申请,应于每一期限的下一个月的15日-20日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年超税负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原则上可每半年申请一次。
申请提交后,经国地税、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按照规定的补助政策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组织对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多退少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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