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由河南省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志刚故意伤害一案在淇县法院开庭审理。该院检察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杨志刚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李婷(化名)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杨志刚将汽油泼洒在卧室的床上、地上以及李婷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房间内起火,李婷被烧伤,经鉴定,李婷烧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由于被害人在案发后没有及时报案,杨志刚毁灭了案发现场,将房屋重新装修,杨志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一直否认自己将汽油泼在李婷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的事实。
“我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我没有将汽油泼在李婷身上,那天和李婷吵架后,我从外面拿油壶回来只是准备吓唬吓唬她。我姐看到后从我手里抢油壶,抢夺过程中,有些汽油溅到了地上,我在房间里不小心打了一下打火机,火就烧起来了。当时李婷不在房间内,之所以烧成这样是因为她在着火后进去拿钱包不小心摔倒导致的。”公诉人李晓博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杨志刚予以辩解。
“你们家平时是谁管钱?”李晓博向杨志刚发问。
“我管。我认为这和本案没有关系。”
“根据李婷陈述,你们家平时都是你管钱,你每月固定拿1000元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当天,李婷的钱包里只有几百块钱,如果是你,会为了这几百块钱不顾生命危险,冲进着火的屋内?”
“我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再说如果是我故意往她身上泼汽油的,为什么她现在才告我,明显是在诬陷我。”
“被害人案发后一直在新乡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出院后一开始由于被告人积极帮助治疗,加上两人系夫妻,李婷顾念夫妻情意,对被告人抱有希望,想在自己治愈后再好好过日子,没想到被告人在花了18万元治疗费后不再给妻子治疗,而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矢口否认。”公诉人出具了被害人陈述及其父亲的证言。
“认罪态度关系到你的量刑,望你在之后的庭审中考虑清楚。”
至此,杨志刚沉默不语。
“被害人烧伤是因为她在房屋着火后自己主动跑回屋内拿钱包,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志刚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李晓博没有立即反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而是继续讯问被告人,“你平时抽烟吗?”
“不抽烟。”
“那你为什么手上拿有打火机,并点燃打火机?”
“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打了下打火机,火就烧着了。”
“你知道汽油是易燃物,遇火则燃吗?”
“知道。”
“根据举证阶段出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照片,李婷烧伤位置主要集中在其上半身和右侧腰的位置。如果她是回去拿钱包时不小心滑倒,可以分为向前滑倒和向后滑倒。向前滑倒,受伤部位是身体的前胸和大腿前面以及膝盖;向后滑倒,受伤部位应该是后背、臀部及小腿后侧。但是我们看到,李婷的受伤部位不符合杨志刚所说的滑倒受伤特征。李婷受伤部位与她自己的陈述一致,杨志刚把汽油往其上身泼,她当时向左后侧躲了一下,汽油泼到了她的颈部、上半身和右后腰处。其次,杨志刚在自身不抽烟并知道汽油是易燃物的情况下点燃打火机,显然具有主观故意。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晓博发表公诉意见。
“请法院依法裁定。”此时,辩护律师不再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一时冲动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希望被告人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李晓博希望杨志刚能悔悟。
“对不起,老婆。等我出来了一定努力挣钱帮你看病。我希望你能原谅我,我们还能一起生活。”最后陈述阶段,杨志刚向李婷深深鞠了个躬。
2016年5月22日,淇县法院认定杨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人简介
李晓博,男,1978年生,1997年进入淇县检察院工作,现任公诉科科长,曾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3年荣获“鹤壁市优秀公诉人”称号。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