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名称为“通告”或标注为“试行”的相关文件有效期为1年。
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兰州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本级政府办公厅或政府法制办统一发布。
同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明确标注实行日期、有效期及登记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名称为“通告”或标注为“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名称标注为“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提出重新颁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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