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试点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

时间:2013-10-10 21:0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农业生产企业暂不纳入试点
 
  大西北网讯  为推进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昨日,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电监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的《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印发,自本月起试行。细则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进入到实施阶段。对于符合准入条件、愿意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省发改委要求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审核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直接交易试点企业有条件
 
  细则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从准入条件、资格审查、交易组织、交易结算等方面对直接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细则规定,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要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电力用户条件为: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年用电增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增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增量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上述企业中不包括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至于发电企业条件,则要求单机容量原则上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企业(不含自备电厂)。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企业为:2013年10月~2014年9月计划用电量与2012年10月~2013年9月全年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增量符合标准的;2013年交易电量为2013年10月~12月用电量与2012年10月~12月用电量之间的增量。
 
  2014年计划用电量与2013年全年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增量符合条件的;2014年交易电量为2014年计划用电量与2013年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增量。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投产电力用户,可申请次年直接交易。
 
  交易电价由三部分组成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自由商谈,确定交易电量和电价。如有必要,可进行交易撮合,以匹配电价和电量,达成直接交易意向。
 
  对于交易结算,细则明确规定,直接交易采取委托结算方式,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分别签订的合同所约定计量点计量的电量为准。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具体为:直接交易价格降幅不低于0.02元/千瓦时,其中目录电价大工业类别中单列生产用电降幅不低于0.06元/千瓦时,具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大工业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批复标准执行(发改价格〔2009〕2871号),即: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0.096元/千瓦时,其中:220千伏及以上为0.066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81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下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价根据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变化额度等额调整。损耗率(甘价电力〔2009〕296号):110千伏为2.99%、220千伏为2.21%。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企业暂不纳入直接交易试点。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期间,不再另行采取电价扶持措施。(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cs/)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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