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决定》这部分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举措。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基层司法环境不佳,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比较突出。法院常被视为普通行政机关,不得不承担招商引资、强制拆迁、包村扶贫等与审判职能无关的工作,严重影响到司法形象。针对上述问题,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我国共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法官,所有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通过这项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为了确保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人民法院还将总结海事法院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或环境保护案件。同时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巡回审判机制,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更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所谓“领导关系”。这项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依托各级人大和省级组织、编制机构进行。人民法院也应当在确保审级独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法官员额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坚决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情况。
原文标题:法院人财物统管并非“垂直管理”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3_11/18/31338513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