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帮人办假证超标盖楼正副两局长被追刑责
大西北网8月2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身为一局之长,帮助并安排分管副局长及工作人员,为甘肃金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天公司”)法人办理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修建高层商业住楼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利用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超标准修建了4栋18层商业住宅楼。当此事被曝光后,国土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帮忙办理相关证件的两名工作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获悉,永登县法院已对涉案的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改变容积率局长说话下属办理
本案被告人赵某甲,中共党员,原系兰州市红古区某局局长,2011年4月任兰州新区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某乙原系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红古分局副局长,2011年3月任命兰州市红古区城投中心主任科员。
王某甲,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红古分局地籍办主任。王某乙则是地籍办的一名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兰州市红古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对海石湾红古路北、中和路东国有土地的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技术指标等做出具体要求。2006年6月19日,红古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复将红古路北侧总面积19.33亩储备土地挂牌出让。2006年7月29日,金海天以6710911.53元的成交价获取使用权面积为12886.7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财政专户。2006年9月29日,金海天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达到改变容积率,增大建筑面积之目的,金海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找到时任兰州市红古区某局局长赵某甲,赵某甲同意并安排原分管副局长赵某乙给其办理使用权面积为35200平方米(合52.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分管副局长赵某乙即安排地籍办主任王某甲办理,后王某甲安排地籍办工作人员王某乙于2006年10月29日用同一编号、同一地号、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35200平方米(合52.8亩)的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
接下来,金海天公司持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从甘肃省建设厅取得了在该宗土地上修建高层商业住楼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从兰州市红古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利用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超标准修建了4栋18层商业住宅楼。经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核,金海天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7709606元。案发后,金海天公司已补缴全部土地出让金。
庭审辩称:我是为了贯彻会议纪要
该案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此次行为仅仅是为了做好工作,是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给金海天办证是为公不为私。从客观方面来讲,此事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金海天公司已经补缴了土地出让金,而且要补全土地出让金必须先由规划部门出具通知才可以计算,但是规划部门并未出具。辩护人并当庭提交了一份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盖章的情况说明,证实经红古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为打造亮点工程,决定修建4栋18层商住综合楼,要求国土局将该宗土地供地面积增加到52.8亩,这并不是国土局或者个人擅自做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也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四人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分别获刑
法院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之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赵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某甲、王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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