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20日讯 一对情侣同居后闹分手,男方思前想后不甘心,将女方连同岳父母告上法庭,索要当初订婚时的彩礼钱。该案经永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女方返还男方50%彩礼钱。
2013年9月,经人介绍,童某与小胡(女)相识,同年农历九月二十六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童某向小胡家送去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同年农历十一月初二,两个年轻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各种原因始终未领取结婚证。
童某在诉状中称:2014年7月3日,小胡无故从家中出走,自己和家人四处寻找并向派出所报案,最后才得知小胡回了娘家。童某想和小胡重归于好,请求其与自己继续共同生活,但小胡不同意。眼看媳妇儿回不来了,童某将小胡连同小胡父母告上法庭,申请人民法院判令三人返还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
接到法院的传票,原告还是“女婿”,小胡的父母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这是一桩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被告方向法庭陈述,小胡离家出走是被迫的,两个年轻人已同居生活了7个多月,其间小胡怀孕,但童某不但不管不问,反而动手打人,2014年7月6日,小胡在当地做了人流手术。针对彩礼之争,小胡父母提出,当初的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已转化为共同财产,童某给付小胡的绝大部分财物是为增加感情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况且在此期间,小胡也付出不少。因此,彩礼不应返还。案件在审理时,小胡父母提出女儿曾做流产手术,童某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
永登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原告与被告小胡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后又分居生活。故原告因索要彩礼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关于彩礼,按照我国农村习俗一般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向女方及其家人给付的财物,财物多由女方父母收取,小胡父母抗辩原告送彩礼转化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理由于法无据,法庭不予支持。对于小胡陪嫁财产依法属其所有,原告应予返还。
法院查明,小胡实际收取原告彩礼为人民币47400元,因二人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期间小胡曾有身孕,且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酒后有殴打小胡的现象,存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小胡家应返还原告的彩礼款酌定为23500元(47400×50%)。
法院一审判决:一、小胡及其父母返还原告童某彩礼款人民币23500元,三被告并互负连带责任,小胡返还原告价值6000元的“四金”饰品。二、原告童某在三被告返还彩礼的同时返还被告小胡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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