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下发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5-09-07 17:0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推动安全“关口前移”,兰州市下发了《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简称《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将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并就具体情况作出了详细的明确规定及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活动及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排查隐患治理责任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定期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措施、资金、期限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必须做到亲自带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亲自审核隐患清单,亲自把关整改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对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科学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地方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治理,在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挂牌督办的单位。


  在责任追究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同时对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或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一般隐患演变为重大隐患的;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处罚;对需要予以关闭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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