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林地种农作物农民一审被判缓刑
大西北网10月9日讯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泽农民普某擅自将自己承包经营的防护林开发种植农作物。记者10月8日从临泽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一审以普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2005年5月12日,普某与原鸭暖乡箭台村委会(后合并为鸭暖镇小鸭村委会)签订了《嘹马墩滩荒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委会现有荒地承包给普某进行开发经营,承包期限30年,即自2006年至2035年,承包费每年1901元。普某承包后,陆续将东、南、北边开发为植树带,栽植杨树6万余株,西边栽植了梭梭,在余沙河岸栽植柳树3000余株。2009年8月,随着国家林权制度的改革,经普某和小鸭村委会协商,将上述荒地变更为林地继续由普某承包经营,又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为70年,即自2009年8月20日至2079年8月19日,约定面积为896.53亩,同时约定,普某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并办理了林权证。2009年冬天至2014年春天,普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雇用他人先后将承包经营的896.53亩林场内西北角平整、开垦,其中修建钢屋架大棚56.49亩,先后种植辣椒35.23亩,蕃茄91.82亩,栽种桃树套种辣椒、番茄等农作物118.44亩,以上合计301.98亩。经临泽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普某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林地有301.98亩,林地系防护林疏林地。
临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普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经营管理的防护林疏林地开发,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普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作了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普某栽植了大量的杨树、柳树,对占用的林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良,社会危害不大,对普某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