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殴打残疾人 两男子“鸣不平”打伤对方获刑
大西北网3月25日讯 两男子李某某、毛某见孙某用石子打残疾人,上前劝阻时发生争执,竟而打伤对方触犯了法律。3月24日记者获悉,近日,永昌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二人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453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11时许,李某某、毛某在永昌县红山窑乡附近放牧时,看到孙某手拿石头打残疾居民孙某某。毛某上前劝阻孙某打人时,二人发生争吵、撕扯。李某某见二人厮打,遂上前用胳膊搂住孙某脖子,将孙某摔倒在地,致其腿部受伤。孙某所受伤害经被评定为10级伤残,住院治疗18天。2015年3月13日永昌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毛某取保候审,当年11月2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李某某、毛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毛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