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如何给“圈钱”者戴上紧箍圈
大西北网6月28日讯 事前诱惑多多,事后维权无门,形形色色的预付消费储值会员卡一度成了不少消费者的“糟心卡”。同时,规范预付卡经营、解决消费争议的现有法律条例又存在着诸如操作性不强、手段不多、力度不够等缺陷,办卡消费似乎正在沦为另一种形式的“圈钱游戏”。
有论者指出,在预付消费领域引入赔付范围更广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以降低消费者的损失不失为一条出路。
1 预付消费乱象多
在百度贴吧,秦文海化身“相见陌路”发帖询问,“某某健身俱乐部怎样,有没有终身的卡?”
“终身卡划不来,万一倒闭了,就浪费了。”很快有网友给出了回复。
这段贴吧文字发布于2013年7月,那时候正是兰州最热的日子。
时间到了2015年12月22日,前述这家健身俱乐部因房租到期陷入关店的窘境。在兰州最冷的日子里,秦文海和其他会员挤在健身俱乐部门前小广场上,要求该俱乐部给出解释并退回余款。
2016年6月,兰州初夏。秦文海等一批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已经陷入了一场漫长的民事诉讼。
秦文海的遭遇折射出五花八门预付消费卡的乱象。同时,这样的预付消费陷阱多多,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乱象之一就是胁迫——虚假抬高原消费价格。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办卡的单次消费价格远远高于办卡后的。而且商家对“会员卡”设置了门槛,划分了等级,一次性充值金额越高,商家承诺的折扣也越多。
2015年年中,消费者李茗在朋友的推介下去城关区一家养生馆进行了体验,在店员的诱导下办理了一张3890元的储值消费卡,此后的半年时间里,她断断续续去了三四次,就消费完了。这时候,养生馆的理疗师建议李茗继续储值,就可以自动成为会员,享受半价优惠,而半价优惠下来,一次只需要四五百元,足足翻倍。
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治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对预付消费故意设置巨大价差的方式,将消费者处于一个不公平的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乱象二:耍赖——设置有利于己方的不合理条款。商家常会对出售的预付卡要求“仅限本人使用”、“一旦出售不予退款”、“拥有最终解释权”等。
精业律所律师杜函霖认为,消费者在使用会员卡时容易受到商家所谓的“行规”的限制,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
乱象三:跑路——商家可能在积攒大量资金后突然消失。办了一张卡,还没用几次,商家就突然“人去楼空”、“人间蒸发”——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局面。
面对巨额资金收入,有些商家可能会把预付资金投资于其它领域,一旦投资失败,只能拍屁股走人。
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商家跑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微不足道。但众多消费者损失集合起来,将会是一笔巨款。
针对这种预付卡的消费方式,消协等机构人士只能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消费形式时,要仔细考察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经营状况,不要一味轻信广告促销,以免上当受骗。
2 消费者只能认栽吗?
据媒体报道,我国预付卡市场近年发展较快。2015年8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预付卡消费规模达8000亿余元。
而在规范管理方面,兰州晨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12年商务部就专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办法中提到的监管范围针对的是企业,对个体户的监管却是盲区,而一些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体户预付卡消费方面的内容,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显得操作性不强、手段不多、力度不够。
为了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2015年8月24日,商务部审议通过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是商务部针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制定的首个部门规章,但能否约束渐趋泛滥的预付卡消费乱象,目前看依然有待观察。
而秦文海和前述健身俱乐部的其他会员们不打算就这样不了了之。很快,他们向辖区五泉工商所提出维权请求。
该健身俱乐部另外一位会员告诉兰州晨报记者,她在2015年12月3日办理了一张760元的健身会员卡,还没等到开卡消费,12月22日,健身俱乐部就“人去楼空”了。6月27日下午,这位女性会员回忆起此番遭遇,至今依然气愤难平。
6月24日,五泉工商所一位负责人颇为无奈地告诉兰州晨报记者,“店关了,老板找不到,我们能做的就是发布一份消费警示。”
消费者维权困难,遭遇侵权难道只能认栽?秦文海等人还向市长热线等其他维权救济渠道寻求帮助,最后得到的答复是建议走诉讼程序。
时至今日,官司仍在继续。
3 期待简便易行的维权方式
2015年9月23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城关区法院渭源路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方王先生陈述,2014年11月10日,广场南路45号兰州悠采食品店内,营业员向上门顾客介绍说:“店内正在搞活动,办理会员卡充值可以享受优惠,最低充值金额500元。”王先生的家人正巧进店,于是办理了会员卡,充值500元,当日进行了少量消费,卡中留有400多元。会员卡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王先生一家不经常路过兰州悠采食品店,直至2015年4月12日,王先生打算去店内消费时,才发现店铺不在了!
王先生拨打12315投诉后,皋兰路工商所答复称,兰州悠采食品店已于2014年11月份关门停业,无法与负责人取得联系,建议消费者走司法程序。王先生认为,悠采食品店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和为会员卡充值的20天内即撤走,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明显有欺诈的故意。于是,王先生将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法人代表宋某告上法庭,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退还2014年11月10日为会员卡所充值的500元和一年的定期利息,并赔偿3倍卡内金额,共计1500元。
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法院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诉求。宣判后,王先生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宋某闭店后未电话通知如何后续消费,也未张贴公告,且宋某关店时间距离王先生办卡时间仅隔10天,在明知即将关闭店面的情况下未将此实际情况告知,误导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审查,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该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兰州中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
为了这场案值500元的官司,王先生历经7个月耗时费力,到处搜集证人证言,还请出省消协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消协接到多位市民投诉,办理会员卡且遭遇被关门的顾客不止他一人,涉案金额也远远超过500元。
王先生表示,打官司的本意绝非要回500元,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那就是一张白纸。”
“200元的洗车卡还没用几次,洗车店竟然关门了。”市民关昊提及预付卡消费,也是一肚子苦水。今年初,他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洗车店,预存200元钱办了一张会员卡。“五一”前后准备去洗车时,才发现那家洗车店早已关门大吉,会员卡上的服务电话也停机了,会员卡余额就这样打了水漂。
“就为200元让我去打一场官司,我觉得一般人都不愿意,就当丢了算了。”谈及如何维权,关昊显得很无奈。关昊觉得正是因为维权成本高昂,才导致大家在维权的时候,顾虑重重,裹足不前。而众多的消费者更期待简单易行的维权方式。
4 风险保险保证金制度可效仿
解决乱象,重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有关预付卡消费的资料显示,日本的预付式规制法规定,法律允许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发行,只要向内阁总理大臣递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书并获得批准。但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及个体经营者等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发卡总额、单张卡的面值限额等会作出具体的规定。
现有的制度中,对于发行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规定,多要求为企业法人,而对于合伙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则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显然,应制定关于预付式消费登记发行的法律制度,将企业法人和合伙组织、个体经营者都包括在内,对于不同的企业规模设置不同的发行标准。
其次,应该建立真正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由监管机构对发行商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决定风险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最后,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在预付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商家拥有主导权,在双方约定上,商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为了避免纠纷,需要明确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因此,主管预付式消费的工商机关可以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示范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的话,起码消费者不会在合同上吃亏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有评论说,“先存款,后消费”,商家如果光盯着消费者的腰包,而不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体验,当然说不过去。
预付费消费乱象在中国存在很多年了,现在是时候改变了。(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