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大西北网7月29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易地扶贫主要安置有多种模式可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
易地扶贫主要安置模式包括: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选择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社分散插花安置等多种安置模式。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其中跨市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州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再行下放。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根据不同性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搬迁贫困群众的后续扶持。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项目县市区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办法》规定,建立易地扶贫搬迁“3322”验收责任体系。“33”即:村级验收三方责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搬迁户三方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县乡两级验收三方责任,项目所在乡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22”即:县级验收两方责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在本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市级验收两方责任,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本市州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确保完成搬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