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在蚌埠五河县的一个工地上,施工工人挖出了数百枚银光闪闪的银元和银元宝,轰动一时,事后这批宝物保存在当地的文管部门。 2013年,合肥市民、七十多岁的胡女士向五河县法院提起诉讼,称这笔财富是她父辈在五河县做生意时所遗留,要求文管部门归还。经过一审、二审,蚌埠中院最终判决这些银元、元宝归胡女士所有。
轰动一时 工地挖出数百枚银元、元宝、银锭
五河县的鲍师傅在当地摆了一个修钟表的摊子,他亲眼目睹了银元被发掘的经过。 “那是2008年4月2日,我像往常一样,来到这里摆摊修表,突然听到不远处工地上有人喊‘挖出元宝了'!我透过工地围墙上的大门,看到现场非常混乱,很多人哄抢。 ”据其他现场目击者说,之后有人报案,现场被封锁起来。
据文物部门介绍,因城市建设施工,取土作业时,分别于1987年和2008年挖出元宝、银锭、银元等物品。两次出土物品的数量为: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
上述物品均作为出土文物,保存在五河县文管所。
平地生波 合肥老太起诉五河文管所要求归还父辈埋藏的财宝
2013年,七十多岁的合肥市民胡女士却一纸诉状将五河县文管所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是这批银元的继承人,要求文管部门归还发掘所得的银元和元宝。
胡女士说,她的父辈解放前在五河县城开银楼、做茶叶生意,家境殷实。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躲避日本人的抢掠,家人将大部分钱财深埋于地下,包括原星火商场、邮电局和工商银行那一地段。 1965年、1985年、1987年和2008年在原星火商场、邮电局和新天地附近建设时,挖出她家藏于地底下的大元宝2只、小元宝42只、银锭5只、银元约1800枚,均存于五河县文管所。胡女士说,自己一直与文管部门协商要求返还,对方却一直拖延不付。
胡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五河县文管所将挖出的银元和元宝悉数返还。
权属之争 法院认为应归国家一审判决老太败诉
五河县文管所在庭审中辩称:1965年、1985年挖出这些物品时,文管所还没成立,胡女士不应找文管所要。 1987年和2008年两次挖出元宝、银锭、银元等物,曾遭哄抢,最终经收缴征集,数量为: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文管所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获取。地下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应该返还。
五河县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银元(含银元、银锭、大小元宝)属无主文物,虽然出土地点位于原告胡女士父辈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银元系其父辈埋藏。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元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峰回路转 老太上诉终获支持财宝重归故人家族
一审败诉之后,胡女士又向蚌埠市中级法院上诉。
蚌埠中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埋藏物或祖传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双方对涉案银元等物品系从胡女士先辈房屋地下挖出均无异议,胡女士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父辈当时在此居住并从事商业经营,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认该地下埋藏银元,并挖出捐献给国家,亦无案涉地周边其他人对此主张权利,故可以认定上述物品为胡女士先辈所埋藏。胡女士作为继承人,对案涉银元等物品有权继承取得。
因双方对认定的物品数量--大元宝 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不持异议,蚌埠中院对胡女士要求返还该部分银元等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数量的部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