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日前发布,其中很多内容都强调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如在命名中优先使用历史地名、原有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等,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应充分保留历史地名,挖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根据分级保护原则,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对列入其中的地名按“就近保护”原则,切实予以保护。
地名,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符号,因为是在漫长的历史沿革中沉淀下来的,充分汲取了当地的文化营养、精神营养,地名更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名片、精神生态符号。
可由于当下的社会发展太注重经济效应、眼球效应,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效应,不太重视。地名,还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动辄改地名成为一种常态化动作,比如苏州西山镇更名金庭镇,安徽徽州改为黄山,云南思茅改为普洱,河北政协委员嫌“石家庄”不够响亮等。广州老地名近20年消失近2000个等。地名更改后,其中蕴含的历史遗迹、人文韵味、精神图腾以及民俗风情等,也就荡然无存,就算是可以重新复原,而文化灵魂却无法复原。盲目的崇洋媚外,更会对民族文化自信力和精神传承,造成扭曲和断层。
因此,对于地名的保护,仅仅靠媒体批评、专家呼吁,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积极担当,是不够的。在已经进入法治时代的当下,法规,才是最重要最有权威性的保护伞,才是最有威慑力的保护手段。保护地名,更需要动用法律手段。
所以,《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的出台,就是对“地名乱象”的一种必要的法律净化和过滤。如果说过去,政府和法律对洋地名和乱改地名没有规范,曾经出现了“地名乱象”,今后,如果再出现这种乱象,就会受到严重的司法处罚。不尊重老地名的现象将得到遏制,地名文化混乱现象,也有望得到纠正。
地名是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构成,应将其置于重要位置,谁如果不愿做,或者做不好,那就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毋庸置疑的法律问责和处罚,让地名敬畏感得到提升,让地名尊重意识得到真正的落实。
实际上,一些具有文化远见意识的地方政府已出台了此类保护条例,比如《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今后,命名、更名地名都要进行听证会;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或者公众争议较大的地名,在命名、更名前还应公示,并组织论证或听证。这样的“法治动作”多了,成了执法常态,地名保护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