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的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经把罚款50万元当成处理毁坏文物行为的标配,而开发商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这个代价,在这起铲平楚王陵的处理,罚款标准连标配都没达到。
针对3月28日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临颍县巨陵遗址遭人为破坏,高达6米的遗址地面部分被铲车推平一事,该县文化局近日作出回应:依法对巨陵镇村镇发展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施工方法人崔二岗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警方经过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崔二岗行政拘留10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另外2名涉事官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作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楚王陵巨陵遗址,不是第一个被铲平的文物遗址,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被毁掉的文物。
在铲平楚王陵案件的处理上,地方政府部门被罚款10万元,相关决策官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政府要求施工的负责人被罚款加治安处罚,比决策者处罚更重。虽然当地回应称这是依法处理、处罚。但是,巨陵遗址属新石器文化遗址,至今已有千年历史。毁了千年王陵,记过罚款就算了吗?
众所周知,根据故意毁坏文物罪的定义,“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而巨陵遗址并不是一般的文物,属于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这意味着当地政府铲平巨陵遗址的毁坏行为,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文物罪的立案标准,而不是简单罚款和党纪政纪处分了之。
事实上地方政府、开发商之所以敢于屡屡毁坏古建筑、文物遗址,就是因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起不到遏制作用。不少地方的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经把罚款50万元当成处理毁坏文物行为的标配,而开发商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在这起铲平楚王陵的处理,罚款标准连标配都没达到,处罚之轻由此可见。
如何让《文物保护法》长出牙齿,赋予文物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应该成为今后文物保护的重点方向,否则,毁坏文物所获得的利益远大于付出的法律代价,今后的文物保护状况岂不让人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