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不但有房屋限购令,从元代始,更有官员购房禁止令。至明清,官员禁止在任职所在地购房。一旦违规,会很惨:扒光屁股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没收房产。
西汉少报房产会坐牢
西汉建国后不久,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解释起来是很复杂的,这里概括地给出这么两条原因:
其一是西汉初年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统一划分、统一分配,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为了维持这个状况,政府不希望再出现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拥多处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却身无立锥之地。
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房屋出售:“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国家分给你的房子或宅基,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购买,“不比其宅,勿许。”
其二是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如果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去坐牢,没收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的邻居。这叫“举发”.
进入唐朝,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亲戚和邻居是不是同意。这政策,宋元明清都一直在沿用。
甚至到解放前夕,还有人在买房之前,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让原业主的族人和四邻直接跟购房人联系。这在当时杭州的《正报》、上海的《申报》、重庆的《新民报》、广州的《民国广州日报》都屡见不鲜。
买卖房屋,干吗还得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一是因为古代中国的不动产既属于个人又属于族人,尤其是祖屋,如果未经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来出售,极可能会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规模的同族争斗。二是跟西汉一样,为了便于亲邻检举。
明清禁止官员在任职地购房
从元朝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有趣的购房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
严格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族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参见元刻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9《禁官吏买房屋》)。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呢?还是两条原因:
第一、元统一中国之后,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那些因战争中死难的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没必要再去购买。
第二、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官员,这些官员素质极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
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参见《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们这样做,激起了极大民愤。元世祖忽必烈于是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任职所在地买房。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任职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房子。
清朝也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8《户律·田宅》)这一条是照搬明朝的法律。
“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
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分。
更有意思的是,在乾隆时期,不光严禁旗人在任职所在地买房,还严禁旗人官员带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儿子上任。据《乾隆实录》记载,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多仗势欺人,祸害地方百姓。
乾隆思来想去,干脆把这帮“衙内”留在北京,强迫他们跟他们当领导的爹分开。天子脚下,旗人子弟再横,也不敢在皇帝跟前发威,这样管束起来就容易多了。
明清两代禁止官员在任职所在地买房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如此,就干脆不让他们在任职所在地拥有房产。
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坐实他是贪污,就摘他的乌纱帽,就打他的屁股,就没收他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