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28日讯 据青海新闻报道 讯 近日,由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8月26日20时10分,郭某某醉酒驾驶青A·28668号猎豹越野车沿格尔木市江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源路与柴达木路转盘北口时,与马某驾驶的青H·T5303出租车相撞,后郭某某没有停车,继续前行,当右拐进柴达木路时与在该路段自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青H·T5191出租车相撞,后郭某某仍没有停车,当行驶至老市委门前路段时,将在路边等车的杨某某、唐某某撞倒后,郭某某还是继续前行,在行驶至泰龙宫洗浴门前路段时,将在公交车站台处等车的李某某撞倒,后郭仍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在行驶至柴达木路运管处对面路段西侧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青H·T5531出租车相撞,后郭某某将车开到路边施工的土堆上,无法行驶时才停车。这起事故,致行人杨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及青H·T5531号出租车的驾驶人武某、乘车人范某某5人受伤,青H·T5191、青H·T5303、青H·T5531出租车、青A·28668号猎豹越野车部分机件损坏。
经鉴定,受害人李某某颅脑损伤及腹部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失血性休克、肠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颅骨骨折(多发)属轻伤。受害人杨某某腹部损伤致使脾脏破裂属重伤,髂骨、耻骨骨折属轻伤。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8.41㎎/100ml。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4/28/011382918.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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