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兰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
发展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2014-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均下降3.8%以上,能源消耗增量控制在177.97万吨以内,能耗年均增速控制在3.37%以内。淘汰燃煤锅炉840蒸吨;火电脱硝224.6万千瓦,钢铁烧结机脱硫265平方米,水泥脱硝232.5万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55170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3.43%以上;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77万吨、0.88万吨和8.26万吨以内,分别比2010年下降15%、16%和19.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1.23万吨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21号),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2014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根据国家、省上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再淘汰一批铁合金、水泥、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
2.大力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上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兰州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新型城市供热、余热余压综合利用为重点,实施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和项目。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动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3.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依托五〇四铀浓缩工程,推进铀浓缩三期、四期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窑街煤炭综合利用能力,合理开发利用页岩气、低热值燃料。加快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利用,抓好餐厨垃圾利用和永登光伏产业园建设。继续实施主城区煤炭管控措施,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型煤、优质煤及清洁能源,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力争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达到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4.加强节能环保制度约束。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将能源消费总量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参考条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实行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二)强化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1.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建设兰州循环经济示范基地,争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城市。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继续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推动方大炭素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以国电兰州热电、国电范坪热电、大唐西固热电、榆中钢铁、兰州石化等大型企业为主体,重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工程,淘汰高耗能锅炉,采用高效节能设备。以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循环经济基地为重点,着力降低产品单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到2015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3%,降低到2.8吨标煤/万元,年均下降率达到5.1%。(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2.建筑节能降碳。落实《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3〕185号),完善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试点。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建筑、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全面推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底,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20个以上的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改造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全面推行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底,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7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交通运输节能降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推进绕城高速、轨道交通、“上跨下穿”等项目建设。对公交路线和站点进行整合、优化,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改造40处以上的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开发、推广、应用现代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智能交通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大力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研究制定补助办法,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力争2015年底,全市共建成10座电动车充电站,250台直流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轨道办)
4.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积极推动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两年分别下降3%、2.3%以上。(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1.加强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与推广。鼓励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实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加快节能环保低碳技术产业化进程。在节能方面,继续实施“节能降耗产品惠民工程”,重点支持高效煤粉等清洁燃料、余热余压利用、甲醇汽车、电动车产业化等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示范项目。在环保方面,重点支持区域污染控制、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研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2.实施脱硫脱硝改造。全面完成国电兰州热电、大唐西固热电脱硝设施改造工程,2014-2015年国电兰州热电、大唐西固热电完成88万千瓦机组脱硝任务。加快实施中铝兰州铝业有限公司、窑街劣质煤电厂7×100万千瓦火电机组低氮燃烧和脱硝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榆中钢铁公司265平方米烧结机脱硫工程;继续深化水泥行业脱硝工作,全面完成永登祁连山水泥、兰州贡马水泥、兰州甘草环保建材等水泥生产企业的新型干法生产线脱硝工程。加快城区小火炉集中改造工程,近郊四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散烧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实施工业燃煤零进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推进机动车减排。严格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加强机动车环保监测工作,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报废车辆。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报废车辆55170辆。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
4.实施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保护好饮用水源地,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推进兰州污水处理厂、兰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等建设,提高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到2015年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快西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等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5.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推动养殖专业户对粪便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合理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快实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减排项目,到2015年底,全市畜禽养殖场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率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
(四)推行市场化运行机制
1.推行能效对标达标。继续开展重点企业能效对标达标,进一步完善能耗管理制度,提升节能设施装备水平。积极推进能耗领跑者制度,大力推行使用纳入国家公布的能源利用效率较高产品目录的产品,如:空调、冰箱等。(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大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建设环境资源储备中心、环境能源交易中心等管理、交易平台。引导企业配合开展试点工作,适时建立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开展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落实国家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将产品能效行为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确保电网企业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1.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按照省上制定的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落实好高耗能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配套政策,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加快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集成现有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节能关键技术攻关力度,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行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工程、进步技术、重大示范和推广应用给予支持。严格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上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减排低碳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3.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利用好国外优惠贷款或赠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兰投集团)
4.强化建设要素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实施。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二)加强统计监测
1.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快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核查体系。节能降耗工作做到月统计、季分析,对能耗增长过快的县、区做好监测预警和政策调控。对纳入国家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减排实施方案的重点减排项目,按月公示有关情况,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2.加强运行监测。大力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三)落实目标责任
1.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控制本区域能源消费增长和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
2.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对县区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中央在兰企业应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四)强化执法监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加强能源消费监管。对纳入国家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加强燃煤锅炉和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管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停产整改。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督办整改,对严重违法排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五)开展广泛宣传。大力开展节能减排低碳宣传教育,将节能减排降碳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采取电视、网络、报刊、广播、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现象予以曝光,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