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3日讯 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为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例需要对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意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二款相关的内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漏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人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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