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13日讯 以单位公款报销个人消费,同时还套取项目专项资金110万元用于单位办公经费等非正常支出,致使申请的项目未实施,灵台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的原主任郭某某,日前被灵台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依实情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明,出生于1962年的郭某某于2007年7月担任灵台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单位全盘工作,分管项目工作,2012年底前还分管机关财务工作。2011年11月24日,郭某某在静宁县一地毯厂为其家购买价值5400元手工羊毛地毯一条。返回单位后,其将发票交给单位出纳公款报支,并在票据上备注“在兰州争取项目资金用”。次年2月14日,郭某某在与灵台县一家灯具店结算其单位装修费用时,将其朋友私人装修材料款9000元计入其内,用单位公款报支后,将9000元据为己有。同时,郭某某在任期间,套取生化污水处理场建设项目、1000吨冰鲜牛肉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共110万元,用于单位办公经费等非正常支出,致使两个项目未实施。
法院认为,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1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主动退还贪污赃款,赃物已追回,对其贪污罪可从轻处罚;其滥用职权的项目资金大部分用于其单位办公等开支,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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