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农妇涉案被羁押四年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

时间:2015-03-27 09:45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高院昨日对此案进行公开质证

  大西北网3月27日讯
一起水电站沉尸案,让定西岷县农妇任明芳从2010年至2014年在看守所中度过了4年时光。4年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审判决任明芳无罪。走出看守所后,任明芳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3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派审判员,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任明芳请求定西中院二审无罪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质证。
  
  事件:农妇涉案被捕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任明芳经他人介绍与妻子李明芳失踪的何彦通同居。2010年4月,因精神疾病走失四年的李明芳回到何彦通家中,任明芳便搬回自己家中。2010年8月18日晚,任明芳到李明芳家俩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任明芳持铁锨、打气筒在李的头部多次击打,致其倒地,为防止李喊叫又将一只袜子塞在李的嘴里。后将尸体用两个废旧皮带轮绑住,抛至清水电站库区。9月3日,该尸体被电站民工发现。经法医鉴定,李明芳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体伤亡原因无法判断。
  
  2011年5月18日,定西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任明芳死缓,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9月20日,省高院在对任明芳案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欠缺直接的客观性证据。原判认定任明芳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任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任明芳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进展:申请国家赔偿省高院昨日质证
  
  拿到无罪判决后,任明芳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014年12月30日,定西中院对任明芳无罪赔偿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任明芳不服,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2015年3月26日,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指派审判员对任明芳请求定西中院二审无罪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质证。在公开质证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任明芳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权利,主持双方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申辩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将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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