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今后,我省公立医院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将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
建立药品采购与基金支付管理有效衔接制度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日前下发。
依据实施意见,将建立药品采购与基金支付管理有效衔接的制度。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集中带量竞价或议价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体作用。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
带量采购按照医院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医院上报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制评价办法,合理划分竞价分组和质量层次。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通过明确计划采购数量,竞争性产生中标价格和企业,实现招采合一。在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中,应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对中标后1年内不能保证供应,或以最低价中标后提出成本倒挂等理由不保证供应的,应视为恶性竞争,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取消中标资格,顺序递补新的中标企业。对中标1年后不能保证供应的,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为恶性竞争。
公立医院试点城市药品采购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带量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联动调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带量采购、药款支付方式等重大改革措施。必要时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可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部分采购量大、临床治疗覆盖面广的药品,实施省级带量采购。
对国家组织谈判之外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罕见病特殊用药、地产创新药等,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省市联合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竞争性谈判形成合理采购价。
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未列入公开招标双信封等采购的药品,在省级经济技术标评定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或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限价挂网采购。
对于短缺不宜采购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专家筛查直接挂网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急救、用量小、不易采购而国家尚未纳入定点生产的品种由省级定点议价采购或动用省级医药储备,以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对于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要求做好采购和配送。
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并做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后,进行备案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全省备案采购的需求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后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挂网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实行所有药品网上采购制度(不含中药饮片),药品备案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带量竞价采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采购等均需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现。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已中标挂网使用的药物继续使用,并将逐步过渡到市场机制调整中。
带量采购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80%
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带量采购合同约定的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带量采购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80%,对超出约定采购数量的采购计划,企业必须无条件保障供应。
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疗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依托和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功能的优势,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线支付药款。探索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探索通过政策引导、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周转金等形式解决30天药品付款问题。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省级政府建设的非营利性综合性采购平台,要做到功能完善、数据安全、使用方便。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
优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使用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功能,做好规范化建设,及时收集分析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现药品招标采购监管全流程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实施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规范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逐步落实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做好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公共信息和诚信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