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变革先驱伍廷芳

时间:2011-12-28 01:05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他早年留学英伦,继之在香港担任大律师,后进入李鸿章幕府,筑铁路、办交涉,改法制、争国权;

  辛亥革命爆发,他为帝制的覆灭、司法制度的改革、国权的维护,作出巨大贡献……

  壹

  中国近代自费留学第一人

  伍廷芳(1842-1922),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3岁随父母迁居广州市郊芳村。14岁进入香港圣保罗书院读书,毕业后任香港高等审判庭译员。

  1874年,他“奋发走英伦,入林肯律师学院,习法律,开游学之先河”,成为中国近代自费留学的第一人。1877年1月毕业,获得英国林肯律师学院法律博士学位和英国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史上获此殊荣的第一人。

  1877年5月18日,他被香港律政司聘为大律师,开始了他的法律执业生涯。尽管他参与案件的辩护并不多,但总能以渊博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为维护华人权益竭尽全力。

  他领导民众迫使香港总督废除对华人的笞刑,并在民众的公推下,先后成为香港第一位华人太平绅士、立法局的第一个华人议员、港府代理裁判司、保良局副主席,是在港华人的领袖和代言人。

  贰

  被李鸿章以重金聘为幕僚

  1882年,他毅然接受李鸿章的邀请,离港北上,直接参与洋务新政。

  鸦片战争以来,由于清政府主持中外交涉的官吏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往往争所不应当争,弃所不应当弃,致使我国先后丧失了关税主权和司法主权,让外人担任“海关税务司”,让欧美各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

  历经惨痛的教训,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深感拥有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迫切性和重要性。1882年10月,经天津海关道黎兆棠引荐,李鸿章以重金聘伍廷芳为幕僚,担任洋务局委员。

  此后14年,他大力协助李鸿章举办洋务新政,一直被“倚为左右手,凡有新建设,必谘而后行”。他还参与了北洋大学(1912年更名为国立北京大学)、北洋武备学堂(中国第一所陆军学堂)和电报局等机构的创设与经办。

  叁   主要负责近代铁路的建设

  他先后担任我国早期三家铁路公司开平铁路局、中国铁路公司和北洋官铁路局的总办,由于注重制度建设及善于经营,使得这三家铁路公司呈现良好的运营状况。

  1886年他受李鸿章的委任,出任开平铁路局总办之职,负责胥各庄到阎王庄90公里铁路的修筑,并于1887年春竣工,加上原唐山矿井到胥各庄的“唐胥铁路”,合称“开平铁路”。

  1888年3月他又奉旨修筑天津至塘沽的“津沽铁路”,次年4月开平铁路局改称“中国铁路公司”,伍廷芳仍任总办,1888年10月“津沽铁路”竣工,加上原开平铁路,全长达180公里,命名为“津唐铁路”。

  1893年5月5日他奉旨任北洋官铁路局(1891年6月设立)总办,负责关内铁路的建造,1894年7月25日关内铁路通车至山海关,关东铁路修至中后所(绥中),负责关内铁路的建造。

  1894年7月25日关内铁路通车至山海关,关东铁路修至中后所(绥中),形成西起天津、东到中后所、长348公里的山海关内外铁路,合称“关内外铁路”。

  肆   规范运行及管理制度建设

  他的贡献不限于铁路本身的建筑。他十分注重在铁路公司规范化运行及管理的制度建设。例如,在主持开平铁路局时,通过招股书,明确开平铁路“商本商办”、津沽铁路“官督商办”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采用招商集股的方式筹资。

  同时,针对津沽铁路因采取“官督商办”组织形式而投资欲望不高、筹集资金困难的情形,他每过半年就将开平铁路收支情况刊登于报纸上,通过向社会公开盈利的方式,增强投资者参与投资及参与津沽铁路管理的信心。

  更重要的是,在此后的1903年-1904年期间,他结合办企业的实践,与沈家本一起主持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矿务章程》等企业法规,试图为企业的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修筑高质量的铁路,他说服詹天佑接受铁路公司的延聘,担任工程师之职。在他的努力下,津沽铁路的建设历经19个月的漫长施工,最终得以全线竣工。

  伍

  铺设海底电缆的交涉表现

  在清末光绪年间,他多次参与对外谈判、办交涉、会晤外使、签订条约的活动。

  最能彰显其交涉才能的主要有中外就铺设海底电缆的交涉、中日“长崎事件”的交涉以及甲午战后的议和。

  当然,这些交涉活动都是在李鸿章主持下进行的,而伍廷芳所做的是具体工作,在李鸿章的幕府中充当幕僚、顾问和参谋的角色。

  随着中国国门的打开,列强将侵略的触角延伸到我通信领域,开始经营在华电报业务,其中丹麦首先攫权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继之,英、美、法、德等纷纷向清政府提出铺设上海至香港电缆的要求。

  李鸿章不允,即命伍廷芳出面相拒。伍廷芳运用国际公法和中美续约等相关法律予以驳斥,拒绝了他们侵略中国领海的无理要求。同时,伍廷芳向李鸿章建议中国铺设上海至广州的旱地电缆对海底电缆加以抗衡。

  在李鸿章主持下,不到两年的时间,在1884年3月建成上海至广州长达6000里的旱地电缆,成为中国近代通信史上的一个创举。

  陆

  甲午中日议和,

  忍辱负重

  1886年8月,中国北洋水师在长崎与日本警察发生两次冲突,由此引起中日两国的交涉。伍廷芳运用国际法分析案情,认定“长崎事件”为一普通刑事案件。他专门撰拟了《长崎兵捕互斗案处理办法》,提出三种交涉方案,成为交涉之初的依据。

  但当时清政府刚经历“不败而败”的中法战争,内外交困。总理衙门既不愿事态扩大,以免招致其他列强趁火打劫,最终只能接受德国的调和,与日方达成协定:缉凶查办之事,由两国各自办理;双方互给对方的受害者以少量的补偿。

  甲午战争后期,一败涂地的清政府派遣户部侍郎张荫桓,湖南巡抚邵友濂为议和大臣,赴日议和,伍廷芳以头等参赞随行。日本以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相陆奥宗光等重臣为议和全权大臣。

  1895年2月1日,在广岛县厅互相核阅全权证书时,日方提出中国使节的敕书没有载明“全权”字样,张、邵二人并非全权大臣,按照国际公法不具备议和之条件,宣布拒绝开议,并向中国使臣下驱逐令。

  但伊藤博文留下伍廷芳进行两次非正式的交谈,明示欢迎李鸿章以全权代表的身份与日本谈判。不久慈禧太后改命李鸿章为钦命全权大臣,伍廷芳和罗丰禄,均被任命为头等参赞再赴日本议和。

  柒   先后两次出任驻外公使

  伍廷芳在清末先后两次出任驻外公使。1896年10月他临危受命首次担任中国驻美、日、秘鲁等国公使,此后五年,他在保护华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907年9月23日,因美洲排华风潮再起,朝廷再次起用他为出使美、墨、秘、古大臣。他多次发表演讲,以娴熟的英语和广博的国际法知识,运用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维护华人、华侨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为挽救内外交困的局面推行“新政”,先后实行废科举、办学校、修律法、变官制等改革。

  1902年5月13日伍廷芳与“刑名精熟”的沈家本一起受命担任修律大臣,即本着“模范列强”、“变法制”、“择善而从”的宗旨,创立修订法律馆。据沈、伍的上奏,截至1907年6月28日,修订法律馆先后翻译各国法律文本及法学著作78种。

  捌   千年酷刑律法得以废除

  近代西方刑法受人权观念影响,发生了极大改良,即使在监狱,也充分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而中华法系的律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代罚”,形成一整套刑罚体系,刑名、刑具及施罚手段极为残酷。

  这不仅成为欧美国家猛烈抨击的目标,且成为在华外国人利用治外法权、逃避中国法律管辖的最好借口。

  伍廷芳深刻地体会到,实现刑罚的由重改轻,既是西方从古代法律向近代法律变迁,国家由弱转强的最佳途径,也是我国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变法自强的前提。“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

  为此,自1903年底始,他便与沈家本《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力主废除 “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代之以斩决、绞决、监候。他还建议同时废除有关“缘坐”和“刺字”的律法,从而使流传中国数千年的最残酷、最野蛮的重刑律法得以废除。

  玖   从法律上确立商人的地位

  他还先后主持起草了《大清商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铁路简明章程二十四条》、《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以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等新法。

  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此后,中国商人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活跃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舞台,在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随后的收回利权运动以及辛亥革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清末法制改革的全面启动,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严重。伍廷芳等在《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提出“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和“在各省已办课吏馆内,添造学堂,专设仕学速成科目”,得到清政府的批准。

  1906年10月,中国第一所近代法律学堂宣告成立。次年,法律学堂由修订法律馆所属改为法部直属,并正式改称“京师法律学堂”。随后,各省也相继创办了法律学堂。全国各地法律学堂的兴办,培养了近万名法律人才。

 拾 推进临时政府的司法独立

  武昌起义爆发,辞官不久的伍廷芳重燃爱国热情,以七十高龄欣然投身到创立共和的革命浪潮中,先后应邀担任沪军都督府外交部长、民国军政府外交总长、南方民军议和总代表以及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等职务。

  在他看来,司法能否独立,是评判一个国家文明与野蛮的重要尺度。西方国家所以被称为文明国家,无非它们尊重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预。因此,他建议实行审判官“优给俸薪”,“务令司法俸薪高出于行政者,以示优厚养廉”。

  在他的推动下,临时政府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司法独立、文明审判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而在“姚荣泽案”和“宋汉章案”中,沪军都督陈其美最初确有按非常时期军政府之行政权干预案件之意,经他的据理力争,案件最终能够按照司法独立原则进行审理。“姚宋两案”开创了我国参照近代西方国家审判制度审理案件的先河。

  他生活了八十年,正是这八十年,中国经历了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演变,进而由封建君主制向民主共和制度演变的过程。他的一生好似一部中国近代史。

  (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现场问答节选

  问:伍廷芳的法律思想是如何中国化的,当时的人怎么评价?您对此怎么看待?

  答:历史上有作为的重要人物,在推动社会改革时,肯定要考虑到他生活的社会环境。伍廷芳也不例外,他积极借鉴西方法制建设的成果,努力推动中国法制改革的进程。

  但他不可能完全抛弃延续几千年的原有法律,而是根据中国社会能够接受的程度,尽可能地吸收西方法治文化的精髓和因素,来推动中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他和沈家本主持下起草的《大清商律》等新法,是在中国法律革新的实际需要基础上,借鉴了西方商法典中最精锐的部分。

  当时,曾有不少官僚讽刺他们抄袭日本的法律,而日本法律又抄袭了德国的法律。但抄袭也好,借鉴也罢,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商业法典,《大清商律》的颁布施行,对于构建近代中国商法体系,意义重大。

  《大清商律》中的许多法律规范,既采自于西方国家的商法典,同时又较为适合中国国情,在改革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方面实属初创,对于中国法制建设起到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问:史书多记载伍廷芳与孙中山有矛盾,您如何理解他们的关系?

  答:伍廷芳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以其同时代人难以拥有的勇气,迅速地完成了从改良爱国到革命爱国的重大飞跃,特别在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长的任上,为收回治外法权、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多有建树。

  但毋须否认,伍廷芳与孙中山确实有过一段时间因猜忌而疏远或冷战。对此,近代史的学者有过不少的披露和分析,有的认为伍廷芳对孙中山未让他担任外交部长有意见,而孙中山对伍廷芳在南北议和时有些自作主张深感不满,等等。

  我认为,两人在工作上有些分歧,甚至有些矛盾并不奇怪,但只要他们的理想和目标是一致的,最终自然会走到一起。

  事实上,伍廷芳最终认识到孙中山是真正的革命者,是值得他终身追随的革命领袖,因而他能够勇于抛弃前嫌,再次坚定地追随孙中山,为维护法统,再造共和,鞠躬尽瘁。

据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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