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从治理神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师旷的基本命题是,君为代表人间侍奉神灵者,也是万民的希望所在。这构成了君之应然,君之为君的伦理责任,也即孔子所说“君君”之内涵。而这也就构成了君之为君的礼法上的责任。假如君履行了这些伦理与礼法上的责任,满足了神、民对于君的期待,臣民当然不会出其君,神灵也会护佑他。反之,假如君未能履行这些责任,那他对于神、对于民来说,根本就没有用处了,则出其君就是合理的、合礼的,神灵也会予以支持。
很显然,对于邦国而言,“去君”、“出君”终究是非常事件,不利于秩序的稳定和公众利益。但是,在有的时候,这又是必要的。君也是人,在绝地天通之后,他不可能具有神的能力。也即,他有可能败德,也有可能理智不足,从而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让神、人、民普遍的不满。这个时候,启动去君之程序就是合宜的。而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君子就应当改进制度,以某种有效的机制降低君犯错误的可能,控制其所犯错误的危害,以减少去君这个非常事件之发生。这也正是师旷下面一段所论述的主题:
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
君乃是秩序之所需,为确保君有效地承担这样的责任,上天也就为君设立了“师保”制度,以为其“辅佐”。按照师旷的说法,封建制下每个层级的君,甚至可以说每个人,都有其师保,这个师保也就是我们后面将会讨论的伙伴。他们陪伴君,共同“谋”划重大事务。对于君提出的错误的想法,他们予以制止,此即所谓“谏”。这样的制度把君置于一个共同决策的框架中,可以引导君,约束君,君的命令最终不过是伙伴们的共同命令之表达。或许我们可以说,这就是一种“共和”制度。如此一来,面对任何问题,共同体可以作出合理的决策。即便出现失误,比较开放的程序本身也可以让臣与君共同承担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君就不可能肆于臣、人、民之上。师旷认为,这就是最合理、可取的制度。当然,这仍然不能完全阻止某些君一意孤行。上天不可能容忍一个人随心所欲于万民之上,则臣民“易君”就是完全正当合理的。
师旷乃是春秋时代最杰出的贤人之一,他的这个看法或许可以代表封建时代君子们对于君的责任与其命运间关系的常识。
从易其君,去其君,再进一步,就是杀其君。这种情况在封建时代确实存在。人所周知的伍子胥报复楚王的故事,以更为极端的形态显示了封建君臣权利-义务的互相性。楚平王因听信小人谗言,杀害伍子胥的父亲伍奢和兄长伍尚。此举意味着,平王已经撕毁了封建的契约,伍子胥当然也就解除了对楚王的效忠。楚平王只是君,而不代表国家。伍子胥为了报仇,历尽艰辛,逃亡到吴,借兵伐楚。彼时平王已死,子胥乃掘墓鞭尸,方消心头之恨史记,卷六十六,伍子胥列传第六。。
对伍子胥的这种做法,汉代的春秋公羊学家持支持态度,据此发展出“大复仇”说公羊家主张“大复仇”理论,参考杨树达著,春秋大衣述,上海古籍出版社,第一-七页。。司马迁曾从董仲舒受学,因而接受公羊学家的意见,在《史记》中专门为伍子胥作传,并评论说:“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悲夫!方子胥窘于江上,道乞食,志岂尝须臾忘郢邪?故隐忍就功名,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史记,卷六十六,伍子胥列传第六。按照封建的原则,伍子胥的这种行动事实上是在获得针对他自己权利曾经遭到伤害的救济。
事实上,在封建时代,至少在文献有记载的春秋时代,人们已经明确地发展出了“弑君正义论”理念。《国语·鲁语上第四》记载:
晋人杀[晋]厉公,边人以告,[鲁]成公在朝。公曰:“臣杀其君,谁之过也?”大夫莫对,里革曰:“君之过也。夫君人者,其威大矣。失威,而至于杀,其过多矣。且夫君也者,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若君纵私回而弃民事,民旁[普遍]有慝,无由省之,益邪多矣。若以邪临民,陷而不振。用善不肯专,则不能使,至于殄灭而莫之恤也,将安用之?[夏]桀奔南巢,[商]纣踣于京,[周]厉流于彘,[周]幽灭于戏,皆是术也。夫君也者,民之川泽也。行而从之,美恶皆君之由,民何能为焉。”
里革首先提出一个大前提:上天为民立君,乃在于令君正民之邪。这样的看法似乎与师旷一脉相承。如果君本身就行邪道,那他就忘记了自己的本分,没有履行自己对民的责任。如果他竟然肆虐臣民,则就完全背离了自己的职分,而成为“邪君”。偏邪地用威,就是暴君。此时,那些受到伤害的臣民就可以起而杀死他,对此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暴君自己。这个时候,臣可以宣告,自己并不是背叛,而是用武力来执行“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在执行礼法。这是一种合法的叛乱。实际上,里革开头的话,带有强烈的司法推理性质。他使用“过”这个词也就表明,他相信,晋厉公本人已经严重违反了君臣契约和相关礼法,则依据后者,他被人杀死,也就是正当的。此即封建的“弑君正义论”之说。
孔子在某种程度上认可这种学说。司马迁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 《春秋》及三传中确实记载了很多国人或者大臣驱逐、杀死国君、臣驱逐、杀死君的事情。对此,孔子在很多时候是表示认可的。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孔子在《春秋》中,“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因为,“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七十。封建时代人们的核心观念是:君臣之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假如君不君,那令其交出君位,就是合理而合礼的。孔子大体上继承了这种理念,它最为集中地体现于《春秋》中。《春秋》通过其特有的“笔法”,认可了臣之弑君行为的正义性。《左传·宣公四年》提出一条规则:“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孔颖达《正义》引杜预《春秋释例》云: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