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民而树之君,使司牧之,羣物所以系命也。故戴之如天地,亲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事之如神明。其或受雪霜之严,雷电之威,则奉身归命,有死无贰。故传曰:君,天也。天可逃乎?此人臣所执之常也。然本无父子自然之恩,未有家人习翫之爱,高下之隔县(即悬)殊,壅塞之否万端。是以,居上者,降心以察下,表诚以感之,然后能相亲也。若亢高自肆,羣下絶望,情义圯隔,是谓路人,非君臣也。人心苟离,则位号虽存,无以自固。故传例曰:凡弑君,称君,君无道;称臣,臣之罪。称君者,惟书君名,而称国称人以弑,言众之所共絶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主名,以垂来世,终为不义,而不可赦也。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一。
在这里,晋代儒者杜预依据自己所发现的春秋义理,阐述了一种君臣关系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弑君正义论”。对于人间治理而言,君的权威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君臣关系毕竟不同于父子关系,双方没有自然之恩。由此,臣可能不亲君,但君也很有可能不亲臣,甚至伤害臣,严重侵害臣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臣就可以杀死这个暴君。根据经学家们的梳理,孔子作《春秋》,凡书曰“某某臣弑君”,那就是孔子认定,该臣确实有罪。如果书曰“弑某君某某”,那就说明,孔子认为,这个君已经变成整个邦国的仇敌,被整个邦国抛弃,杀死他就是完全合理的,甚至也是必要的。
这种理念其实是孔子“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这一一般性命题的具体运用。孟子虽然说,“孔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但也未尝不可以说,孔子成《春秋》,而非礼、无道之君惧。孔子的这种思想,被孟子予以系统发展而成为“诛一夫论”: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赵岐注曰:言残贼仁义之道者,虽位在王公,将必降为匹夫,故谓之一夫也。但闻武王诛一夫纣耳,不闻弑君也。《书》云“独夫纣”此之谓也。孟子注疏,卷二下,梁惠王章句下。
朱子集注:贼,害也。残,伤也。害仁者,凶暴淫虐,灭绝天理,故谓之贼。害义者,颠倒错乱,伤败彝伦,故谓之残。一夫,言众叛亲离,不复以为君也。书曰:“独夫纣。”盖四海归之,则为天子;天下叛之,则为独夫。所以深警齐王,垂戒后世也。王勉曰:“斯言也,惟在下者有汤武之仁,而在上者有桀纣之暴则可。不然,是未免于篡弒之罪也。”孟子集注,卷二,梁惠王章句下。
这里提到的“书”,乃是指《尚书·泰誓下》周武王控告商纣王之辞:
独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雠。
孔安国传:言独夫,失君道也。大作威杀无辜,乃是汝累世之雠。明不可不诛。尚书正义,卷十一,泰誓下第三。
“独夫”、“一夫”说乃是天命说的逻辑必然。《尚书·泰誓上》:“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王乃是天所树立用以增进万民幸福的工具,而《泰誓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天以万民的判断作为自己的判断。因而,万民归往,则表示天、人同时认同。只有这样的王,才是真正的也即合格的王。万民离心,则表示天、人同时抛弃,人、神共弃,则为“独夫”、“一夫”矣。此时,上天必重新寻找王者,授命于他,代行天罚,如商汤、文王。文武革命,诛杀“独夫”,其实是按照天命和礼法进行的一次强制性执法活动。上天通过万民的离心而对暴君做出了判决,革命就是执行这个判决的行刑过程。类似的理论在两千年后的欧洲封建制下也出现了。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在《论政府原理》中宣告,“诛杀一位公共的暴君是合法的和光荣的”(John of Salisbury, Policraticu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arry J Nederman,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06页)。这似乎在重复孟子的观点。
托马斯·阿奎那与孔子一样,稍微温和一些,他说:“特别是在一个社会有权为自身推选统治者的情况下,如果那个社会废黜它所选出的国王,或因他滥用权力行使暴政而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这个社会也不应为了这样地废黜一个暴君而被指责为不忠不义,即使以前对他有过誓效忠诚的表示也是如此;因为,这个暴君既然不能尽到社会统治者的职责,那就是咎由自取,因而他的臣民就不再受他们对他所作的誓约的拘束”(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9-60页)。
总之,在封建时代,君不享有绝对的权威,也不具有神圣性。封建君臣的权利-义务确实是不均等的,但终究是相互的,而不是君有权利而无义务,臣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为,双方的契约和普遍的礼法已经划定了君的行为的范围,包括君对待臣的基本规范。只有在合宜的范围内,臣才对君有忠的义务。一旦君的行为不合宜,可能对臣带来危害,那么从臣的角度看,君首先破坏了双方的契约,失信于臣。这个时候,臣也就完全可以减弱自己对君的臣服。假如君直接侵害臣,臣就可以全部解除双方的君臣关系。这个时候,君对于臣来说,只是一个普通人,一个对自己造成了伤害的陌生人,而臣此时则成为一个自由人。这个自由人可以对那个侵害了自己的陌生人进行报复。这样的私人报复行动也具有公共意义,它在维护健全的君臣伦理。这种报复可以是易君位,也即驱逐暴君。在特殊情况下,臣享有诛杀暴君的权利。最高级的形态则是革命,这是封建君臣权利-义务关系之相互性的极端形态。
这种以义而合的君臣关系乃是封建治理秩序的命脉所系。正是借助这一优秀的制度属性,仅凭着这样一个看起来单纯的君臣关系,周人构造出一个相当宏伟、并一直具有巨大扩展能力的封建的天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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