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西周时期,朝廷就设有专门掌管慈善的官员。据《周礼·地官》记载,周王在中央行政官职中,设立地官司徒,助其教化国民,安定天下。有现代民政部部长部分职能的司徒,为做好民政工作要采取6项措施,即"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用现代话来说,就是关爱儿童、老有所养、救济穷困、抚恤贫苦、优待残疾、安抚富人,这些正是现代慈善概念中的具体内容。
这一时期的慈善活动,主要由朝廷来带动,灾荒时期所采取的社会救济手段,被称为"荒政".以民间为主体的个人慈善活动的出现,才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进步的标志。春秋战国时期的民间慈善活动比较简单,行为之一是直接在路边给需要救助者提供饭食,此即所谓"施粥".施粥赈饥虽然简单,却最受欢迎,为中国历代所继承。
到了南北朝时期,民间慈善活动更为活跃。当时最着名的慈善家之一、南朝齐竟陵王萧子良开仓赈灾,《南史·齐文惠皇太子传》记载,他还与文惠皇太子萧长懋一起,创办了"六疾馆",专收贫病不能自立者,即所谓"立六疾馆以养穷民",时间在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
"六疾"语出《左传·昭公元年》,泛指多种疾病。借此开办的"六疾馆",被现代慈善界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搞慈善需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是古今公认的。从史料来看,与现代一样,古代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
古代有不少时候的捐款都带有强制性质,对不能及时捐付款项者有强制"罚款"的规定。如清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北京药行议定:每年正月初一要准时到会馆交银钱,"毋得迟延。如午刻不到,罚银二两".